编外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浙海高职【2021】28号)

2022年06月13日 16:06        点击:[]


浙海高职〔2021〕28号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编外用工管理,规范编外用工行为,保障学校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财政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不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校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协议人员。

第二章 聘用原则

第三条 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编外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在舟山市编委办核准的编外人员用工指标内,不得超指标聘用编外人员。新招用编外用工一律实行劳务派遣形式。

第四条 坚持岗位急需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招聘编外人员:

(一)因空编空岗,影响用工部门、单位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因完成重要的阶段性任务,需短期内增加工作人员的;

(三)编制内人员退休、辞职后,短期内工作无人替代,影响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五条 坚持合同管理的原则。凡需聘用编外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办理,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章 聘用人员、条件、岗位类别

第六条 编外人员分为A类(校聘人员)、B类(劳务派遣人员)、C类(学校协议人员)

(一)A类(校聘人员)。指2017年10月之前已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B类(劳务派遣人员)。指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学校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我校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B类(劳务派遣人员)分为B1类(享受校聘工资待遇人员)、B2类(原派遣工资待遇人员)、B3类(年薪制待遇人员)。

(三)C类(学校协议人员)。指学校与用工人员签订短期聘用协议的人员

第七条 聘用人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

(三)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身体健康,并持有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四)新招用的B类(劳务派遣人员)年龄18周岁以上,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0周岁,在教学、科研岗位,具有副高职称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其中B2类工勤服务岗位,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新招用的C类(学校协议人员),具有能胜任所聘任的后勤服务、管理或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及身体条件,在一般情况下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无法招聘到合适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具有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任职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八条 编外用工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管理辅助岗位、工勤服务岗位三大类。

(一)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实训指导教师、辅导员、教务、校医、驾驶员、维修技术等。

(二)管理辅助岗位。指管理辅助性的岗位,包括实训室管理、机房管理等。

(三)工勤服务岗位。指提供后勤服务性岗位,包括宿舍管理、器材管理、图书管理、公共教室管理等。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九条 需求申请和信息核查

(一)需求申请: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在编制空缺的情况下允许聘用编外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工作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报送人事处。

(二)信息核查:人事处根据需求申请信息,核查是否确是该部门确因人员空缺或工作需要聘用等情况。

第十条 招聘

(一)根据《舟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舟编办发[2017]31号)文件精神,编外人员招聘采取集中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学校通过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公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报名、考试考核、体检、考察等程序择优招用。

(二)考察合格,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与考核。

(一)编外人员由用工部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考勤。

(二)编外人员年度考核按照在编人员考核办法,考核优秀不占在编人员优秀指标,优秀比例占编外总人数的15%之内,同时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换岗一次,第二次年度考核不合格,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订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与编外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人员签订外聘协议书(外聘协议书见附件)。

第十三条 续订、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用工部门、单位向人事处提出继续聘用的书面申请,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续订和解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二)用工部门、单位与编外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解除劳动合同与补偿办法

(一)编外人员出现以下情况,用工部门、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学校人事处,由学校人事处协同用工部门、单位一起核准后,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工作要求;

(2)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校规校纪或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旷工30天;

(3)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在工作中出现劳动合同附加条款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6)编外人员因身体原因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协议;

(8)A类(校聘人员)和B类(劳务派遣人员)超过法定年龄(女职工满50周岁,男职工满60周岁);

(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编外人员因上述(1)(2)(3)(4)(8)原因被我校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律不予经济补偿。因(5)(6)(7)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第五章 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工资福利

(一)A类(校聘人员)

1、校聘人员实行年定额工资制。人事处根据合同约定年薪标准(含五险一金)执行;超课时费等津贴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A类(校聘人员)工资待遇要逐步转化为参照舟山市财政局编外人员分类分档定额标准执行,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生育假及住房公积金待遇,享受误餐补贴、辅导员津贴、班主任津贴,驾驶员专项津贴,按照学校规定享受工会福利(含疗休养)待遇,学校按照政策规定比例支付五险一金。

2、按照学校规定劳动合同期期限为二年,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合同期满需续签的,则应在合同到期前30天由用工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人事处备案,续签下一期的劳动合同。

3、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五险一金,由计财处代为扣缴。

(二)B类(劳务派遣人员)

1、B1类(享受校聘工资待遇人员):此类人员工资待遇参照A类(校聘人员)工资待遇执行。

2、B2类(原派遣工资待遇人员):此类人员工资待遇按现行标准(含五项社会保险费)执行,每月工资不低于当年舟山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今后以舟山市财政局编外人员工勤岗位定额标准为依据,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生育假待遇,享受误餐补贴,自愿加入工会的享受工会福利(不含疗休养)待遇,学校按照政策规定比例支付五项社会保险费。

3、B3类(年薪制待遇人员):此类人员工资待遇参照舟山市财政局每年编外人员分类分档定额标准执行,其中工勤服务岗人员工资待遇按B2类(原派遣工资待遇人员)同类岗位工资待遇执行,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生育假及住房公积金待遇,享受误餐补贴,辅导员津贴、班主任津贴,驾驶员专项津贴,自愿加入工会的享受工会福利(不含疗休养)待遇,学校按照政策规定比例支付五险一金。

4、按照学校规定派遣期为二年,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合同期满需续签的,则应在合同到期前30天由用工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人事处备案,续签下一期的劳动合同。

5、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五险一金,由计财处代为扣缴。

(三)C类(学校协议人员):此类人员每月工资不低当年舟山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实际岗位,协商确定薪酬待遇(之前签订协议的人员仍按原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编外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经费来源,按学校原经费渠道解决。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编外人员因用工、待遇、违纪等问题与用工部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学校人事处协同用工部门、单位一起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成立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通知》(浙海高职[2011]57号)、《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非在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海高职[2012]96号)文件废止。

附件: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编外人员协议书

附件: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编外人员协议书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同志(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为担任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方聘请乙方为临时性工作岗位,经双方协议,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用乙方时间自至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协议期间,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基本工资元。月工资次月发放,共个月。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

四、聘用期间,乙方应遵守政治规矩,牢记职业操守,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职责按 制定的职责执行(见附件:岗位责任书)。乙方应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劳动安全制度。

五、聘用期间,甲方按时支付乙方的报酬;出勤与考核由负责落实。

六、聘用期间一方若需中断协议,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反面附岗位责任书),甲乙双方、、学校计财处各执一份。

   八、此协议由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代章。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

人事处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岗位责任书

一、岗位名称

二、工作时间

三、岗位职责

·

主管部门 岗位:

(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签名):

 期:                                  期: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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