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
高层次人才引育和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加快建设海洋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院校目标,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全面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为学校“双高”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育高层次人才的目标任务
(一)根据《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十四五”发展规划》《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双高建设”方案》要求,坚持“内培外引”,到2027年末,育引博士、紧缺专业硕士、高职称、高技能等高层次人才不少于70人,专任教师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比例达到75%以上。
(二)围绕学校发展规划,以快速提升学校专业建设和科研水平为目的,由人事处牵头,与二级教学单位共同协作,逐年科学编制人才引进计划,共同完成每年引进与培养计划任务。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诚信行为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
3.具有良好的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
4.具备岗位所需的扎实专业知识和技能,身心健康,能胜任一线教学、科研工作。
(二)年龄条件:
1.引进A类、B类人才一般在60周岁以下;
2.引进C类人才一般在45周岁以下;
3.引进D类、E类人才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其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4.特别急需紧缺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人才分类
1.A类、B类人才
满足舟山市当年适用版《舟山市人才分类基本标准》规定的A、B类人才条件(见附件),按照“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原则,各项待遇面议。
2.C类人才
(1)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海外引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长江学者青年项目入选者;中科院“百人计划”B类人才;国家优青基金获得者;梁思成奖获得者。
(2)省特支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入选者;省海外引才计划入选者;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省青年科技英才奖获得者(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
(3)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
(4)全国技术能手、浙江杰出工匠、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省首席技师。
(5)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省功勋教师(省杰出教师)、省高校教学名师;
(6)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3.D类人才
(1)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省级优秀教师、省优秀班主任、省教坛新秀;省有突出贡献青年科技人才;
(2)省技术能手、浙江工匠;舟山大工匠。
(3)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
(4)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4.E类人才: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2)具有学校紧缺专业副高职称且45周岁以下人才。
(3)浙江青年工匠;舟山杰出工匠、舟山工匠。
(4)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
(四)人才待遇
人才 分类 |
舟山市政策 |
学校政策 |
购房 补贴 |
周转 住房 |
安家 补贴 |
政府 津贴 |
科研启动金 |
薪资待遇 (5年内) |
博士 津贴 (5年内) |
C类 |
70万元 |
90平米左右 |
30万元 |
3000元/月 |
工科类20万元,文经管类10万元 |
享受正高三级岗岗位绩效奖 |
/ |
D类 |
50万元 |
90平米左右 |
15万元 |
2000元/月 |
工科类15万元,文经管类8万元 |
享受副高五级岗岗位绩效奖 |
/ |
E类 |
30万元 |
60平米左右 |
10万元 |
1000元/月(E2类除外) |
工科类10万元,文经管类5万元 |
享受副高七级岗岗位绩效 |
500元/月 |
备注:E类人才40周岁以下青年博士研究生参照《舟山市青年博士引育专项实施办法》文件执行,就高享受50万元购房补贴和16万元安家补贴。 |
安家补贴学校按照舟山市标准1:2进行配套;引进人才系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QS世界大学排位前200名大学的院校,另行奖励5万元。科研启动费按学校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协助解决人才子女入学;高层次人才来校参加面试的往返差旅费和住宿费由学校承担,从师资队伍建设经费列支。
三、博士培养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诚信行为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
3.进入本校工作满3年以上的在编在岗教职工(计算时间截止到博士入学时间),且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二)报考年龄与专业要求
1.报考年龄一般在45周岁及以下,学校紧缺急需专业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2.报考专业需符合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及人才需求。
3.有较强科研能力,近3年主持并完成市厅级及以上课题2项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发表高质量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
(三)审批流程
1.符合报考条件的教职工应在报考前向所在单位提交《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审批表》。
2.各教学单位须根据本学院工作和专业建设需要,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推荐教师报考攻读博士研究生。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学年推荐计划报人事处。
3.各单位(二级学院需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记录)签署部门推荐意见,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报人事处。
4.人事处汇总各学院推荐情况,中层及以上干部由人事处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一般教职工由人事处提交学校办公会议研究。
5.人事处公布经学校审批同意报考人员名单,并开具同意报考介绍信。
6.被录取教师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签订《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
(四)学习期间规定和待遇
1.学校鼓励教师在职攻读国内博士学位,累计脱产学习时间最长为1.5年。其中需要脱产集中学习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教职工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的,集中脱产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2.在规定的脱产学习期间,攻读国内博士学位的人员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基础绩效奖和岗位绩效奖励停发,年终考核奖按实际在岗月数进行发放;因学校专业发展需要,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享受攻读国内博士学位的人员同等待遇。
3.超过规定的脱产学习期限的人员,均停发相应工资及其他相关福利待遇;
4.在职攻读国内博士学位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5.出现下列情形人员不再保留其工作岗位,并办理解聘手续:
(1)专任教师脱岗时间超过协议期限,逾期一个学期及以上;
(2)中层干部脱岗时间超过半年,同时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3)其他专技人员脱岗时间超过半年。
6.所有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费需自理。
(五)取得博士学位后的相关待遇
1.按学校规定发放博士专项奖励(国外学位需提供学位认证,自取得博士学位证之后的次月开始发放,享受期5年);
2.享受高靠一级岗位绩效奖励和年度考核奖(仅限于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期为5年)。
3.符合舟山市人才认定条件,经认定后可申报舟山市人才政府津贴;
4.与引进博士同等享受科研启动经费。
5.获得国内博士学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国外博士学位的(含通过校际合作交流,由学校选派出国(境)攻读博士研究生),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毕业院校在QS世界大学排位前200名的,享受国内博士同等待遇,通过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方式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不重复奖励。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取得学位证的予以全额奖励。在“规定期限+1年”取得学位证的按90%予以奖励;在“规定期限+2年”取得学位证的按80%予以奖励;在“规定期限+3年”取得学位证的按70%予以奖励。
6.未与学校签订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协议者,不享受以上待遇。
(六)博士服务期
引进博士或在职攻读毕业返校博士,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计算,服务期为八年。
四、人才考核
教务处、科研与合作处对各类人才的考核标准按其所聘岗位执行,每学年进行一个阶段性考核,每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阶段性考核不合格收回上学年博士津贴,考核周期不合格停止享受博士相关待遇。
五、人才违约相关规定
1.引进人才在校服务期限应不少于8年。如不满服务年限中途提出离职,需按以下标准结清赔偿金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1)购房补贴:在舟工作如未满服务年限的,按年度比例退回;
(2)安家补贴:在舟工作如未满服务年限的,按年度比例退回市里安家补贴;如在校服务期未满3年的,需全额退回学校配套安家补贴,服务满3年及以上年限的,按年度比例退回学校配套安家补贴;
(3)全额退还科研启动金;
(4)在校工作如未满8年的,按在校服务时间比例退回一次性奖励、脱产进修期间学校支付的基本工资和学校代缴的“五险两金”等有关费用;
(5)其他损失费:专任教师在学期中途离职,未完成核定满工作量需聘请校外教师完成,因此产生的讲课费按人才同职称的外聘教师课时标准计酬,具体按学校《劳务费发放办法》标准执行,由离职人员承担。
六、其他事项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经学校审批同意2023年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原《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修订)》《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舟山市人才分类认定基本标准(2022版)
2.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登记表
3.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审批表
附件1
舟山市人才分类认定基本标准(2022版)
一、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认定基本标准
1.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普利兹奖等国际性重要奖项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省“鲲鹏行动”计划入选者。
4.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
5.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美英德法日加澳等发
达国家院士。
6.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7.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章获得者。
8.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认定基本标准
1.国家特支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入选者(不含青年拔尖项目);国家海外引才计划入选者(不含青年项目);长江学者(不含青年项目);中科院“百人计划”A 类人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何梁何利科技奖获得者。
2.意大利、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等国家院士。
3.省特级专家;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省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人员;全国文化名家暨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状获得者。
4.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医大师,国家级名中医,国家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大工匠。
5.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浙江科技大奖获得者;浙江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6.近5年来,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指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7.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附件2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登记表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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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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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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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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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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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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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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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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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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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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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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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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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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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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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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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及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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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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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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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究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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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的人才 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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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教育 工作 经历 |
年 月至年月 |
学校(或工作单位) |
所学专业 (或工作部门) |
任何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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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审批表
配偶 子女 情况 |
与本人关系 |
姓名 |
工作单位 |
学历 |
职务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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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包括发表文章、主待参与项目及发明专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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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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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兼职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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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
甲方: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
乙方:
甲方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学校专业建设需要,同意 (乙方)在职攻读 (学校/专业)的博士研究生。经甲、乙双方商定,签定协议如下:
一、乙方被录取后,须到人事处办理录取登记手续,未办理者,不享受甲方颁布的《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育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乙方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在规定的学制内,按照招生院校规定须脱离原工作岗位从事学习、课题研究的,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基础绩效奖和岗位绩效奖励停发,年终考核奖按实际在岗月数进行发放,甲方为乙方支付“五险两金”标准不变,享受工会福利待遇不变。乙方完成论文期间最后一学期甲方可视情适当减免乙方当学期工作量,最多不超过学期工作量的50%。
三、乙方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的所有学习费用需自理。乙方脱产学习的时间在职称评审的年限中脱产不满6个月的,不扣除,超过6-12个月(含6个月),按1年计算扣除。
四、乙方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须遵守招生院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调整学习专业、时间及形式。学制以招生院校规定的标准学制为准,不能按期毕业需要延长学习期限者,经招生院校同意后,乙方需及时向甲方提交延长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五、乙方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脱产期除外),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承担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
六、乙方取得博士学位后的相关待遇:
(一)按学校规定发放博士专项奖励(自取得博士学位证之后的次月开始发放);
(二)享受高靠一级岗位绩效奖励和年度考核奖(仅限于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期为5年);
(三)符合舟山市人才认定条件,经认定后可申报舟山市人才政府津贴;
(四)乙方取得博士学位后,可享受当年引进博士同等的科研启动费;
(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取得学位证的,给予全额奖励 万元(人民币大写: ),超出“规定期限”的,按比例予以奖励;通过校际合作交流,选派出国(境)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按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不重复奖励。
七、违约相关规定
乙方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校服务年限不少于8年,不能履行约定的,按违约赔偿处理。
(一)全额退还科研启动金;
(二)在校工作如未满8年的,按在校服务时间比例退回一次性奖励、脱产进修期间学校支付的基本工资和学校代缴的“五险两金”等有关费用;
(三)其他损失费:专任教师在学期中途离职,未完成核定满工作量需聘请校外教师完成,因此产生的讲课费按人才同职称的外聘教师课时标准计酬,具体按学校《劳务费发放办法》标准执行,由离职人员承担。
(四)赔偿金=学校支付的博士奖励+脱产进修期间学校支付的基本工资+脱产进修期间学校代缴的“五险两金”+科研启动金。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后,甲方与乙方解除人事关系。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印发